(2014)丰民初字第169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唐静伟与北京恒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静伟,北京恒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6975号原告唐静伟,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恒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乙6号银河大厦写字楼5层5G1。法定代表人庄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静伟与被告北京恒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静伟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唐静伟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静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