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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友根、陈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和平路232号。法定代表人余伟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友根。被执行人陈戈。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友根、陈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戈负债较多,属其所有的房屋一时难以处理,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7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