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中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音集协诉柴春英著作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柴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中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下简称音集协)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柴春英,女,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音集协诉柴春英著作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玉中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由柴春英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912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50元,取证费300元,其他合理开支84.5元,共计96634.5元。音集协于2014年6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我院已扣划柴春英的银行存款96634.5元,并将此款兑付给音集协,现本案已全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玉中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