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平行受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董希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希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平行受初字第6号起诉人:董希涨。委托代理人:范成宁,1947年12月11日。起诉人董希涨以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1993年3月起与鳌江镇环卫所形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但因被告不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增员登记工作,又不责令限期改正,直到2012年12月才给接近59周岁的起诉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却将之前的13年10个月的工龄置之不理。多年来,起诉人坚持依法维权。在起诉人起诉的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告2014年3月11日给平阳县人民法院的“平人社函(2014)11号复函”称“董希涨因2012年12月参保须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方可领取养老金”,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平人社函(2014)11号’关于‘董希涨因2012年12月参保,须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方可领取养老金’的行政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平人社函(2014)11号文件是回复有关单位咨询的答复函,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董希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斯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