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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港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张家港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余某,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法定代表人:肖某。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负责人: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