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丽华因与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被上诉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丽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丽华,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高洪恩,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高洪杰,住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住所:舒兰市舒兰大街****号。负责人:李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委托代理人:陈坦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舒兰市人民大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立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兴国。上诉人高丽华因与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被上诉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再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丽华的委托代理人高洪恩、高洪杰,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陈坦君,被上诉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原告高丽华诉称:2010年4月2日,舒兰市公安局民警徐勤范(高丽华丈夫)向舒兰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程序是必须经由舒兰市财运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费1000元,安华农业保险舒兰支公司:保险费200元。同时加贷款人共同捆绑一起,签订期限一年合同,之后,发放50,000元贷款。徐勤范7月8日因公牺牲,贷款不到四个月担保公司强行从抚恤金中扣除贷款本息51,198.87元。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判令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舒兰支公司赔偿保险金额51,198.82元及其他理赔费用10,000元;担保公司赔偿51,136.82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勤范在与舒兰市信用联社签订《个人工资质押贷款担保合同》时,向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舒兰支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与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舒兰支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受益人为舒兰市信用联社,并不是高丽华。高丽华虽然是徐勤范的配偶,但其既不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保险合同受益人,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故高丽华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审调解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3)舒民二初字第374号调解;二、驳回原审原告高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收。上诉人高丽华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抚恤金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专款专用的属性,抚恤金是对遗属精神帮助和安慰,所以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扣划抚恤金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受益人是舒兰市信用联社,只要投保人是徐勤范,按照法律规定,受益人应该是高丽华。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判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答辩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投保人徐勤范为担保贷款合同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目的是在投保人徐勤范“因意外事故死亡或保险责任生效90日后因疾病死亡”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因此,被保险人不能是徐勤范或其配偶,只能是贷款合同的出借人舒兰市信用联社。如果被保险人是徐勤范或其配偶高丽华,在徐勤范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人还要对徐勤范或其配偶高丽华给予赔偿,与逻辑不符。因此,高丽华既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亦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其不具备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高丽华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高丽华提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扣划抚恤金问题,不在保险合同诉讼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论。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 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