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