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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