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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宝丰商业联盟、宝丰县商业联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赵占营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丰商业联盟,宝丰县商业联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赵占营,何军涛,李建英,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联丰面业有限公司,董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商业联盟。法定代表人安跃武,该联盟会长。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商业联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要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孙功矿,该储备库主任。被执行人赵占营。被执行人何军涛。被执行人李建英。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联丰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士杰。申请执行人宝丰商业联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赵占营、何军涛、李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宝丰县商业联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联丰面业有限公司、赵占营、董士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宝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宝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分别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赵占营、何军涛、李建英、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联丰面业有限公司、董士杰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分别作出(2013)宝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宝执字第174-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和第二幢仓库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后本院对该房产委托河南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予以评估。2014年4月6日,河南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河南中企评报字(2014年]第05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房产的评估值为1941778.00元。后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房产以评估价委托淘宝网予以拍卖。2014年8月29日该房产由买受人尹某以2147600元的最高竞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城的房屋所有权和第二幢仓库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尹航所有和使用。买受人尹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志东执行员  郭 克执行员  张振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占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