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易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赐,理事长。被执行人易志平,男,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醴民二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及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醴民二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宇清审 判 员 周高尚代理审判员 宋子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