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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史德禄与薛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禄,薛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414-1号原告:史德禄。被告:薛浩。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顾征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禄诉被告薛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德禄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薛浩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德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浩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