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曙光与卢天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曙光,卢天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右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曙光,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告卢天增,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原告曙光与被告卢天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曙光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85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9月1日)。本息合计62854元。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天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因本案被告卢天增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曙光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确定没有争议事项。一、被告卢天增借款的数额:50000元。二、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没有签订。三、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据:2012年6月27日,被告卢天增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四、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月利息为2分,原告为证明双方约定利息不违反有关规定,申请银行计算利息支付50元手续费。五、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六、被告借款后返还利息数额: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七、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没有。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曙光与被告卢天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卢天增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天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曙光借款50000元,并从2012年6月27日起按月利息2分支付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6元,计算利息费50元,由被告卢天增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阿尔斯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图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