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桃江县金龙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桃江县金龙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苏某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江,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调查取证,代为起诉、应诉,参加诉讼、调解及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管辖异议或对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代为收取执行款,起草、审查、签署、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或处理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请求或事宜。被告李某甲,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为刘京南,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调查取证,参加诉讼,签收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解。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桃江县金龙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牛田镇桃仁村汉吉村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桃江县金龙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财产保全费19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