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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传勤诉陆万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传勤,陆万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唐传勤,女,1961年4月1日出生。被告陆万力,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传勤诉被告陆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陆万力已将欠款支付完毕,原告唐传勤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陆万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传勤撤回对陆万力的起诉。审判员  王保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丰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