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传勤诉陆万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传勤,陆万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唐传勤,女,1961年4月1日出生。被告陆万力,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传勤诉被告陆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陆万力已将欠款支付完毕,原告唐传勤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陆万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传勤撤回对陆万力的起诉。审判员 王保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丰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