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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恢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陈贱崽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郴州广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贱崽,邓臣文,温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恢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强。被执行人:郴州广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宏。被执行人:陈贱崽,男,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邓臣文,男,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温伯文,男,汉族,永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笫120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兑现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邓臣文之妻谭满秀在永兴县农村信用联社七甲信用社的存款9999.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二、扣划被执行人温伯文在永兴县农村信用联社七甲信用社的存款1700.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