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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二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徐曙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徐曙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二初字第0057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立新,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人。被告:徐曙文,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阎光村。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诉被告徐曙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春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