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珠峰诉被告高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珠峰,高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945号原告马珠峰。被告高扬。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珠峰诉被告高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6130元及利息6200元,现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马珠峰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审 判 员 史建新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