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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中刑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白鹏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鹏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饶中刑执字第977号罪犯白鹏旭,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2009)抚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白鹏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已交付执行。2012年6月13日本院以(2012)饶中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3次、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1次、监狱积极分子2次、省监狱积极分子1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白鹏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可以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鹏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周立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