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49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代伟与张宗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代伟,张宗宇,任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易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4959号原告赵代伟,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萍,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涛,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宇,男,1952年3月5日出生。被告任国强,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易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城内易兴路3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代伟与被告张宗宇、任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易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代伟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代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代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隗 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