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陶家强与被上诉人罗山县龙山乡建筑工程公司、韩振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家强,罗山县龙山乡建筑工程公司,韩振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21号上诉人陶家强,男,1954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继寿,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罗山县龙山乡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韩振宇,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家辉,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家强与被上诉人罗山县龙山乡建筑工程公司、韩振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陶家强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民初字第1248-1号民事裁定及(2012)罗民初字第1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家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继寿、被上诉人韩振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罗山县龙山乡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民初字第1248-1号民事裁定;二、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民初字第1248-2号民事判决;三、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孔玉审判员 刘友成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