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77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唐四海与杨志雄、赵全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四海,杨志雄,赵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776-1号申请执行人唐四海,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杨志雄,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赵全芳,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四海与被执行人杨志雄、赵全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杨志雄、赵全芳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杨志雄、赵全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四海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