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六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正玲与亓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玲,亓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六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李正玲,女,1976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被告亓金芳,女,1976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玲诉被告亓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玲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亓金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玲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玲撤回对被告亓金芳的起诉。受理费3300,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正玲负担。审 判 长 罗世艳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人民陪审员 王永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腾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