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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六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正玲与亓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玲,亓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六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李正玲,女,1976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被告亓金芳,女,1976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玲诉被告亓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玲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亓金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玲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玲撤回对被告亓金芳的起诉。受理费3300,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正玲负担。审 判 长  罗世艳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人民陪审员  王永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腾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