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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裴家营供销合作社诉裴家营镇裴家营村第九村民小组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裴家营供销合作社,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85号原告古浪县裴家营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古浪县。法定代表人朱宗彪,该社主任。被告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第九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裴家营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古浪县裴家营镇裴家营村第九村民小组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裴家营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古浪县裴家营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人民陪审员  陈学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育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