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稷山县恒昌煤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稷山县恒昌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韩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稷山县恒昌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西社镇张家庄。委托代理人王新安,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稷山县恒昌煤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2000051/21177848的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稷山县恒昌煤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