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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稷山县恒昌煤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稷山县恒昌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韩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稷山县恒昌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西社镇张家庄。委托代理人王新安,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稷山县恒昌煤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2000051/21177848的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稷山县恒昌煤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