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宾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2013)宾执字第219号黄某等12人申请执行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连,胡有贵,王杏英,胡慧敏,胡慧燕,胡坚成,蓝小坤,黄建中,高瑞方,黄婷婷,黄子玲,黄振海,黄振洋,覃结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宾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连,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有贵,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杏英,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慧敏,学生。法定代理人黄玉连,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慧燕,儿童。法定代理人黄玉连,农民。申请执行人胡坚成,儿童。法定代理人黄玉连,农民。申请执行人蓝小坤,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建中,居民。申请执行人高瑞方,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婷婷,学生。法定代理人蓝小坤,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子玲,学生。法定代理人蓝小坤,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振海,学生。法定代理人蓝小坤,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振洋,儿童。法定代理人蓝小坤,居民。以上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镇,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结宾,司机。本院在执行黄玉连、胡有贵、胡慧燕、王杏英、胡坚成、胡慧敏申请执行覃结宾关于人格权一案,本案经过调查被执行人覃结宾与其妻子林凤芳只有坐落于宾阳县芦圩镇工业品综合批发大市场24幢2403号房屋一幢[土地使用证号:宾国用(2007变)字第132号,房屋产权证号:宾阳县房权证芦圩镇字200607**号]。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做出拍卖该房产的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妻子林凤芳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裁定中止拍卖该房子。现在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房子权属尚未划分清楚,被执行人除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滕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肖志远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丽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