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金民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金民初字第0852号原告方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且未满法定离婚条件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印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