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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学水与马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水,马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刘学水,农民。被告:马国华,农民。原告刘学水与被告马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水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水负担。审 判 长  徐俊荣审 判 员  柴 伶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