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学水与马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水,马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刘学水,农民。被告:马国华,农民。原告刘学水与被告马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水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水负担。审 判 长 徐俊荣审 判 员 柴 伶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