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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2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290号原告顾某,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培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