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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中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景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中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景尧,黄叔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资兴中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福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春丽,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景尧。被告黄叔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中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景尧、黄叔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中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景尧、黄叔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中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景尧、黄叔贤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中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谢景尧、黄叔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兴中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