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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鹅民初字第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仇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鹅民初字第0265号原告仇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黄某。原告仇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丹俊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8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某诉称:其与黄某于××××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活平平淡淡还可以,××××年××月××日,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黄某即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家,亦不联系。故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黄某离婚,并返还彩礼等财物作价人民币80000元。被告黄某辩称,夫妻双方是有感情的,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夫妻生活不谐调,希望仇某调整心理,向其真诚的道歉,其愿意回到仇某身边好好的过日子,如果仇某不同意道歉,其还是想挽留仇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仇某与黄某于××××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婚后感情尚可,但双方一度因夫妻生活不和谐产生矛盾,××××年××月××日,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黄某一气之下与仇某草签了离婚协议,并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故仇某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仇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一起生活,调整心态,切实加强交流与沟通,正确处理好双方家庭的关系,有效解决夫妻生活不和谐的问题,相互尊重,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仇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理由暂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仇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