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水民小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尚佳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水民小额字第210号原告:乌鲁木齐尚佳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井锋。委托代理人:蔡根存。被告:严刚。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尚佳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尚佳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尚佳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尚佳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玉 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曼古妮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