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南谯区珠龙镇人民政府与雍树海、朱安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谯区珠龙镇人民政府,雍树海,朱安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03号原告:南谯区珠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佳,珠龙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永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雍树海,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被告:朱安国,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清流关大道龙饮水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谯区珠龙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雍树海、朱安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南谯区珠龙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谯区珠龙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谯区珠龙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谯区珠龙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苓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