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刑执字第05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唐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5109号罪犯唐艳,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邵阳县黄塘乡牛牯坪村*组*号。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起的假释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