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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特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段成芬与张汝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成芬,张汝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民特字第00065号申请人段成芬,女,汉族,1951年7月12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潘莉,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汝梅,女,1974年3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李定彬,男,汉族,1951年10月11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张汝梅之继父。申请人段成芬要求申请张汝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10月14日,由代理审判员刘涛峰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段成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莉、被申请宣告人张汝梅的法定代理人李定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段成芬诉称:被申请人张汝梅系申请人段成芬之女。被申请人张汝梅于19年前患病后经常胡言乱语,大吵大闹、攻击他人,并于2009年1月被带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其精神状态仍不稳定。现被申请人仍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汝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段成芬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张汝梅系申请人段成芬之女。被申请人张汝梅于19年前患病后经常胡言乱语,大吵大闹、攻击他人,并于2009年1月被带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其精神状态仍不稳定。现被申请人仍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和控制自己的行为。2014年9月21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司法科学鉴定所对张汝梅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汝梅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2.被鉴定人张汝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亲属关系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随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段成芬与被申请人张汝梅系母女关系,系张汝梅之近亲属,有权向本院申请认宣告张汝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依据。段成芬为被申请人张汝梅之母,指定其为张汝梅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张汝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段成芬为张汝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涛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扈家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