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64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齐永江与李开华、周容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永江,李开华,周容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434号原告:齐永江,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开华,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容碧,女,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永江与被告李开华、周容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永江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永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永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永江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