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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法定代表人徐九君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育新路北、军分区西(柏年大厦4层C座)。法定代表人韩全忠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雷印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诉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