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继斌、胡秋生、王计成、齐秀英、胡梅花、胡利平、胡保付、胡瑞福、齐不井、胡瑞江、胡瑞浩、胡旺军、胡伏生、崔小宁、胡小明、胡艳超、杜菊萍、胡伟科、胡燕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继斌,胡秋生,王计成,齐秀英,胡梅花,胡利平,胡保付,胡瑞福,齐不井,胡瑞江,胡瑞浩,胡旺军,胡伏生,崔小宁,胡小明,胡艳超,杜菊萍,胡伟科,胡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民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齐继斌,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秋生,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计成,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秀英,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梅花,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利平,女,1987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保付,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瑞福,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不井,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瑞江,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瑞浩,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旺军,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伏生,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小宁,女,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小明,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艳超,男,1988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菊萍,女,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伟科,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燕杰,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齐继斌、胡秋生、王计成、齐秀英、胡梅花、胡利平、胡保付、胡瑞福、齐不井、胡瑞江、胡瑞浩、胡旺军、胡伏生、崔小宁、胡小明、胡艳超、杜菊萍、胡伟科、胡燕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山民初字3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晓华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