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二终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万钦与被上诉人梁克来、梁扶友、梁洪超、王新超、梁福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万钦,梁克来,梁扶友,梁洪超,王新超,梁福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二终字第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万钦,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克来,男,1955年4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扶友(曾用名梁扶有),男,1941年7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洪超,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超,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福超,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上诉人梁万钦因与被上诉人梁克来、梁扶友、梁洪超、王新超、梁福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梁克来、梁扶友、梁洪超、王新超、梁福超于2013年10月29日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梁万钦支付2013年度的土地租金(每亩1100斤小麦)并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确保复耕种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3)柘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梁万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万钦、被上诉人梁扶友、王新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梁克来、梁洪超、梁福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梁克来、梁扶友、梁洪超、王新超、梁福超鉴于本案审理对象已不存在于2014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梁克来、梁扶友、梁洪超、王新超、梁福超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梁万钦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梁克来、梁扶友、梁洪超、王新超、梁福超撤回起诉,致使本案失去裁判的基础和前提,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梁万钦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3)柘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梁克来、梁扶友、梁洪超、王新超、梁福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梁万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梁万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新志审 判 员 刘卫星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