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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佑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佑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6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佑桥,无业。因盗窃于2010年5月2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抓获,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佑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碚法刑初字第0054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唐佑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唐佑桥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佑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佑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佑桥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佑桥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4)碚法刑初字第005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明代理审判员  欧明艳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