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罗金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金全,男,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4年9月23日英检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金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松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金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罗金全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47线由浛洸往大湾方向行驶至161KM+960M处时,与行人叶某有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有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叶某有因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颅脑功能障碍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罗金全驾驶机动车遇老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罗金全发生事故后明知已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摩托车,证人曾某建、谢某灶、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综合材料,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死者家庭情况证明书,居民户口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金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罗金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金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光明人民陪审员 吴小菲人民陪审员 朱光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