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市钢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兰新华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钢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兰新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钢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洪云清,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创业大道9号,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新华。委托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钢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兰新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付文华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