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昆山锦天惠物资有限公司,昆山宝融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宝龙国际钢材城有限公司,昆山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宝龙置业有限公司,郑惠妙,郑雄斌,陈惠根,钱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33925-9。被执行人昆山锦天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东澳钢材现货交易市场G幢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013247-5。被执行人昆山宝融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118-1号,组织机构代码69259429-1。被执行人昆山宝龙国际钢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960557-8。被执行人昆山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青阳中路101号5室,组织机构代码68412452-1。被执行人昆山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金蝶路东侧、312国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709442-X。被执行人郑惠妙。被执行人郑雄斌。被执行人陈惠根。被执行人钱学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初字第089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宝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法院查封,另本院有数十起涉昆山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作被执行人案件,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后一并参与分配处理。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宝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法院查封,另本院有数十起涉昆山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作被执行人案件,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后一并参与分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初字第08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虞 侠执行员 潘红刚执行员 卞 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俊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