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洛淑珍与刘明胜、崔丽娟、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淑珍,刘明胜,崔丽娟,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509号原告:洛淑珍,女。被告:刘明胜,男。被告:崔丽娟,女。被告:宋伟,女。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封雷,系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淑珍与被告刘明胜、崔丽娟、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本案诉争的借款,被告已向原告丈夫偿还,债务已经消灭,原告不再享有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淑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2元,全额返还给原告洛淑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强审 判 员 林仕洲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