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瓦民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洛淑珍与刘明胜、崔丽娟、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淑珍,刘明胜,崔丽娟,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509号原告:洛淑珍,女。被告:刘明胜,男。被告:崔丽娟,女。被告:宋伟,女。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封雷,系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淑珍与被告刘明胜、崔丽娟、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本案诉争的借款,被告已向原告丈夫偿还,债务已经消灭,原告不再享有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淑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2元,全额返还给原告洛淑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强审 判 员  林仕洲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