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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XX与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XX,男,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眭洋,女,(系原告爱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吕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