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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杨九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九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589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九明,男,2013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九明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九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杨九明携带1支“T”型铁撬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女人街一鞋店门前处,采用“T”型铁撬撬锁,盗走被害人陈××1辆旧三洋牌二轮电动车(无法估价)。作案后,赃车被出卖得人民币620元。二、2014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杨九明携带“T”型铁撬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广湖园一服装店门前处,采用“T”型铁撬撬锁,盗走被害人肖××1辆旧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作案后,赃车被出卖得人民币720元。2014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杨九明携带“T”型铁撬再次到普宁市流沙市区平湖村一商店门口附近伺机作案,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公安民警盘问审查,并从其身上查获“T”型铁撬1把。杨九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九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视频截图的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普宁市人民法院(2013)揭普法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杨九明所犯罪名成立。杨九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杨九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杨九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杨九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鸿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群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