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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孟学林与马安巴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学林,马安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孟学林,男,汉族,现年42岁,农民,住临夏县。被告马安巴,男,回族,现年50岁,农民,住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学林诉被告马安巴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孟学林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学林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孟学林交纳。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