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孟学林与马安巴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学林,马安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孟学林,男,汉族,现年42岁,农民,住临夏县。被告马安巴,男,回族,现年50岁,农民,住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学林诉被告马安巴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孟学林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学林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孟学林交纳。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