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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商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00316号原告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振兴路30号。法定代表人甘石平。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西区(翁家庄)。法定代表人刘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6元,减半收取48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长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