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80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福建奥利高塔复合肥有限公司与胡伟强、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奥利高塔复合肥有限公司,胡伟强,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8043号原告福建奥利高塔复合肥有限公司。代表人赖全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亚斌,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强,男,1969年10月27日,汉族。被告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树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奥利高塔复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强、被告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奥利高塔复合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伟强、被告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志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志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