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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519-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子韩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519-1541号原告李子韩,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原告李子韩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在庭审时告知原告已对其举报立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诉讼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子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轶  男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东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