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思菊与李贻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菊,李贻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李思菊,女,生于1966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李贻山,男,生于1953年2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菊与被告李贻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思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李思菊负担。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记录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