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与汤存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汤存忠,汤之存,汤占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訾敬山,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克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辛加存,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主任,住阳谷县。被告:汤存忠,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汤之存,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汤占和,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传美,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文贤,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与被告汤存忠、汤之存、汤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涉及汤青龙案件已刑事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为8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 威审判员 楚晓宏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